12月28日,洪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该案系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细化“缺席审判”有关诉讼程序以来,洪湖法院首例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而进行缺席审理的刑事案件。
2021年10月,洪湖法院受理了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以原洪湖市某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名义,擅自出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涉案房产5套,并委托某银行售卖涉案房产6套,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案件受理后,洪湖法院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起诉书,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委托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因身患重病,无受审能力,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查悉被告人陈某仍然无法出庭,经被告人近亲属申请恢复审理。为防止刑事诉讼过分迟延,洪湖法院在充分考虑保障被告人陈某的权利下,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该案是洪湖法院缺席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有效破解了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造成的诉讼迟滞“顽疾”,既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五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来源:洪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