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促和谐,当事人撤诉赠锦旗

6月27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夏某炎来到洪湖市人民法院,将“秉公立案、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里,感谢法官帮其落实了房屋受损维修款。

2020年,夏某炎发现其位于燕窝镇某村的房屋,因S329省道洪湖燕窝至新滩段改扩建工程施工不慎而出现损坏,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未获解决,遂将该施工项目的主体洪湖市交通运输局诉至洪湖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损坏的具体成因及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夏某炎,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但鉴定的费用较高、耗时很长,夏某炎年过七旬,且与其子均为残疾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若机械适用法律,夏某炎很可能因未支付鉴定费用而败诉。在此前多次寻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后,夏某炎本就对相关部门有些怨气,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其继续通过打电话、写信等方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夏某炎的情况,若该案不能通过法院得到最终妥善处理,则矛盾会被进一步激化,于是多次前往燕窝镇做好安抚和释法明理工作,并到市交通运输局协商调处,最终市交通运输局承诺赔偿夏某炎房屋损失及经济帮助共计9万余元,夏某炎亦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近日,夏某炎通过燕窝镇政府收到了该款项,该案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